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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1.5%

新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开始使用
2001-02-17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吕贤如 通讯员黄敏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2月16日电(记者吕贤如通讯员黄敏)从今年1月份开始,国家统计局开始编制以2000年平均价格为基期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,替代原有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。

国家统计局今天发布的有关统计显示,2001年1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1.5%,其中城市上涨1.7%,农村上涨1.1%。比上月上涨0.9%,其中城市上涨1%,农村上涨0.8%。元旦、春节期间,肉、蛋、菜、水产品等副食品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小于往年春节所在月份。

据介绍,在新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,为提高代表性,规格品大量增加,指数覆盖面增大。调查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数量由原来的325种增加到550种左右,主要增加了汽车、汽油、移动电话、电脑等商品,以及家庭服务收费、电话月租费、有线电视费、非义务教育收费等。

分地区看,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普遍呈现涨势。其中比上月上涨较多的地区是:新疆上涨2.9%,吉林上涨2.0%,西藏上涨1.7%。

分类别看,在全国居民消费价格中,消费品价格(指服务项目以外的全部商品零售价格)上涨0.9%,服务项目价格上涨1%。其中,猪肉价格上涨2.2%,鸡蛋价格上涨2.2%,鲜菜价格上涨9.0%,水产品价格上涨6.4%,鲜果价格上涨4.3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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